罪犯车占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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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1: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4号

 

  罪犯车占东,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占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20000元(原已缴清)。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30年1月5日止,2015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4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车占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2月23日,2023年4月30日,分别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6月、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共22个月,该犯为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1级,能圆满完成劳动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奖励分22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车占东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为毒品犯罪,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占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车占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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