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耿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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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4: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3号

 

  罪犯陈耿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1年7月因强迫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京0107刑初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耿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张云晶人民币9700元,退赔被害人耿艳人民币36000元(已全部履行)。被告人陈耿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京01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2021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耿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4月5日有一次违监行为,因大声喧哗,发生口角扣监管改造分8分。此外,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22分;2023年3至10月、2023年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5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90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耿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其有一次违监行为,且该犯犯数罪,对其刑罚变更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耿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耿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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