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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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08: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7号

 

  罪犯陈汉,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清)。因被告人陈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2015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3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71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0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9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度该犯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3月、6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奖励分328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履行完毕,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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