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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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35: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5号

 

  罪犯陈浩,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已缴纳)。由被告人陈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215元(原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1年2月12日止,2019年8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3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1月22日,该犯在春节期间,自制纸牌进行娱乐,属于变相赌博,情节轻微,扣考核分20分。2023年8月13日,在进行清监时,发现该犯私藏非监内超市出售的爽身粉,扣考核分4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2级,2022年4月至7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1级,2022年9月、10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2022年11月、2023年1月至4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 2023年5月、6月、9月至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 2023年7月、1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150%以上 ,2023年8和2024年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23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3次监管改造扣分,其中有一次扣20分的严重违规行为,已按规定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经干警批评教育,考核期近半年内无违规扣分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多次前科,本次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吸毒史,在监内多次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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