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建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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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39: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4号

 

  罪犯陈建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6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湘01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0元(已缴纳罚金10500元,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湘01刑终264号刑事判决,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陈建平定罪量刑的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涉案财物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9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1次扣分现象:2022年10月因擅自超越活动范围上厕所扣考核分4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该犯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考核分10分;2022年1月、2023年2月、2023年4月至5月、2023年9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2分;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3月、2023年10月、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加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2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情况,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间,共收到汇款2351元,月均消费232.05元,通过生活卡下账履行5000元,下账后卡内余额297.94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建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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