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9号
罪犯陈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3月、5月和2023年11月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各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多次劳动改造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在考核期内有扣分情况,且2023年终鉴定为不合格,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