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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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45:3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0号

 

罪犯陈磊,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52.5克予以没收。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2016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2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63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8月、10-12月和2023年1-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2023年9-12月和2024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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