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2号
罪犯陈酿,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6年1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湘09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酿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湘09刑终44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陈酿的定罪及量刑部分。 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2019年2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9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6分;该犯2022年10-12月,2023年2-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3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前科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酿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4日
附:罪犯陈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