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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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50: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3号

 

  罪犯陈新,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2年5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湘刑终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2019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6月、2022年7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7月、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6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3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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