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正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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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6:53: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8号

 

  罪犯陈正炎,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湘061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正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原已缴纳3万元,本次缴纳7万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33年7月10日止,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3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正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6月、7月、8月、12月和2023年1月、3月、4月、6月、7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 2022年2月、3月、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2级,2022年4月、9月和2023年9月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195分。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扣2分的扣分现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有一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陈正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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