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适全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09 17:03: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0号

 

  罪犯崔适全,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6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适全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适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1级,2022年4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该犯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二类2级,2023年2月、3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6月、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分别为一类4级、2023年8月、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分别为一类3级,2023年10月、2024年1月、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分别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191分。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有1次扣分现象,共计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5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本次考核期内有1次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罪犯,本次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适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崔适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