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7号
罪犯戴寨林,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寨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纳完毕)。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寨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因内务卫生差,扣考核分20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2月、3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3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1次监管改造扣分,多次劳动改造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规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寨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戴寨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