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中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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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9 17:09: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2号

 

  罪犯戴中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7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中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中华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10月戴中华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8月、10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6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戴中华在本次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中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戴中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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