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15号
罪犯邓波,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次缴纳7000元)。被告人邓波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5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2023年2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3月、5月至2023年1月、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55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9次,并余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收到汇款2次共计1400元,月均消费246.29元,本次无全部履行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邓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