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3号
罪犯邓超,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湘01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超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6月、10月、11月;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5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48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邓超在本次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邓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