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国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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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38: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9号

 

  罪犯邓国良,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3日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湘062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国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6000元,本次缴纳1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湘06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2018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4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国良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3月、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36分,2022年6月、7月、9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50分,2023年1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8分,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40分,2024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邓国良在本次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国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邓国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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