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1号
罪犯邓建龙,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建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1年3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张文胜,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获考核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奖劳动改造分6分;该犯在2023年8月系辅助生产岗位,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多次猥亵不满12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时间长且次数多,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建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邓建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