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瑞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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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41: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9号

 

罪犯邓瑞平,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瑞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8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8年7月1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79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瑞平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两次违监扣劳动改造分行为,即:2023年10月、11月该犯当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各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邓瑞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瑞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邓瑞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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