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学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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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44: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5号

 

罪犯杜学句,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1日作出(1994)东法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学句犯盗窃罪、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其盗窃罪有期徒刑九年,介绍他人卖淫罪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三年,确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执行期间,因该犯患有疾病(肺结核),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1998年7月3日保外就医一年,保外就医期限至1999年7月2日止,保外就医期满后,该犯未回监狱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2021年8月18日,该犯被抓获归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3)湘06刑更监5号刑事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学句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5年6月20日止的保外就医超期且脱离监管的期间,共计五年二个月二十天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杜学句的刑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刑期自1993年12月21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止,199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1997年1月24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肇中法刑减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学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11月14日,该犯内务管理较差,扣监管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和2024年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5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学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杜学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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