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少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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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45:4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8号

 

  罪犯段少峰,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娄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少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执行期间缴纳13500元,本次缴纳3500元)。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湘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201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4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6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少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2月、3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5月、8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6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少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段少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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