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5号
罪犯范千渤,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千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6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千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月4日因违规吸烟,扣考核分20分;2022年11月26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扣考核分2分,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2月、2024年1月至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9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3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截止2024年2月29日,共收到汇款8800元,通过生活卡下账履行6000元,月均消费238.11元,卡内余额278.9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千渤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范千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