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家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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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47: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2号

 

  罪犯方家笑,男,195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8)湘0102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家笑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责令被告人方家笑、游坤共同退赔被害人李静经济损失人民币439万元,被告人游坤退赔被害人王卫文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方家笑退赔被害人唐植武、李新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万元(其中被害人李新跃的经济损失22万元已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1刑终858号刑事终审判决:维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刑初59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方家笑的定罪量刑部分;继续追缴票据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439万元发还被害人李静。其中,责令方家笑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309万元,责令游坤退赔人民币30万元,责令二人共同退赔100万元。责令方家笑退赔被害人唐植武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31年9月27日止,2020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家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监狱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2月表扬7次,并余3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现已年满71周岁、系岳阳监狱认定的老年犯,系金融类“三类罪犯”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305元),属特定从严对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家笑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方家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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