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8号
罪犯方星,男,200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湘068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方星退缴的抢劫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刑期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0月3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至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3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数罪,且系主犯,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方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