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6号
罪犯丰凯,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6)湘06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丰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湘刑终30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对上诉人丰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丰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奖励分4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为非生产性岗位罪犯,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1级,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2级,能圆满完成劳动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奖励分22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丰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表现突出,被评为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主犯,且致被害人死亡,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丰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