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甘智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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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0:53: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9号

 

  罪犯甘智然,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智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2021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甘智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3年1月14日在生活区多功能厅与罪犯谭勇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1年6月至9月认真落实夹控危险分子制度,获奖励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2月、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6月、7月、12月、2023年1月、6月至8月、10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48分。该犯在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6次,并余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违规扣分,都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自入监以来,该犯月均消费为289.85元,卡内余额622.64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内多次扣分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智然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甘智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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