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松锋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0 11:02: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8号

 

  罪犯高松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8)湘0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松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湘刑终260号刑事判决,判处高松锋犯集资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币五万元(本次缴纳一千四百元)。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松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6月、9月至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2023年1月、3月、8月至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2024年1月、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3级,共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2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收到汇款3次共计3000元,月均消费为200元,截止2024年4月19日卡内余额669.27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金融类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松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高松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