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仕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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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04: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5号

 

  罪犯龚仕交,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仕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龚仕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32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4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7年7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仕交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该犯被评为岳阳监狱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7月、9月-11月;2023年4月-12月;2024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03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2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龚仕交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仕交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龚仕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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