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3号
罪犯谷志柏,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湘07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志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谷志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湘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谷志柏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谷志柏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谷志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