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5号
罪犯郭清若,男,199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清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次交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郭清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清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该犯作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1类4级;2023年5月至8月,该犯作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1类3级;2023年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该犯作为非生产岗位罪犯,劳动能力定级为3类1级,共11个月,能圆满完成劳动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奖励分8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郭清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非特定从严对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清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郭清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