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7号
罪犯韩彭,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4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韩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7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5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韩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