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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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0: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9号

 

  罪犯何江,男,199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1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何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唐小林、陈全、何江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见平、周桂英、何小丽、陈美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3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202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10月、11月、2023年1月至11月、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0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参与聚众斗殴至1人死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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