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9号
罪犯何少青,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少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被告人何少青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湘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2020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少青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6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5月至7月、9月、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94分。该犯2023年6月有一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6月26日生产车间16时25分许,罪犯何少青与罪犯金龙龙因生产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推拉,该犯动手打了罪犯金龙龙,情节轻微,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61.52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少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少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