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0号
罪犯何深海,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瑞昌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赣048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深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湘0602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何深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何深海向岳阳盈泰置业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633234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何深海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1月26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深海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2024年1月至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3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3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3000元,通过下账履行2000元,月均消费为264.63元,生活卡内余额227.16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深海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深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