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71号
罪犯何威,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3年3月2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月29日刑满获释。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7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2月28日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教育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6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2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