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6号
罪犯何威,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5月至8月、12月、2024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4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威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