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先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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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8: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0号

 

  罪犯何先春,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湘0524刑初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先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先春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1月至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0分。截止2024年2月表扬2次,并余1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先春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先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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