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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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20: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0号

 

  罪犯何鑫,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01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鑫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刑终263号刑事判决:一、驳回上诉人何鑫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何鑫定罪部分的判决;二、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何鑫量刑部分的判决;三、上诉人何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201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鑫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03分。该犯在2023年有1次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9月27日在监舍区,分监区在组织清监过程中搜出该犯床位上有自制点烟头组件(车间小截铜丝)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违规扣分,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扣分,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何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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