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8号
罪犯贺文,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9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贺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审理期间已追缴)。刑期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5月、8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2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贺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