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4号
罪犯候超军,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26年3月4日止,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候超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5月、7月至9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劳动改造奖分34分。该犯在2023年12月21日因在车间囚服内穿未打巾的衣服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候超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候超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