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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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29: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5号

 

  罪犯胡超,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筠连县人,住四川省筠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1月28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1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04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胡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胡超、黄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予以没收(同案犯黄虹已履行完毕),上交国库。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6月、8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2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9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胡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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