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仕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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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0: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7号

 

  罪犯胡仕明,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仕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29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31年6月9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仕明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11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胡仕明在本次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已年满70周岁,系老年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仕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胡仕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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