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伟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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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3:5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5号

 

  罪犯黄伟伟,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12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5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黄伟伟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扣分现象:2020年11月,该犯作为生产岗位罪犯未完成本人相应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3年5月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8月、10月至11月、2023年1月、8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8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8次,并余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伟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黄伟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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