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雄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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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4: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1号

 

  罪犯黄雄辉,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黄雄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履行完毕)。二、对公安人员已扣押被告人黄雄辉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黄雄辉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31年10月14日止,2017年4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雄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至10月、12月和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改造分26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毒类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雄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黄雄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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