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开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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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6: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7号

 

  罪犯贾开君,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奉节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开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对贾开君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贾开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7161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1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开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10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50分;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3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贾开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开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贾开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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