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9号
罪犯江其兵,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永修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其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其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9月至12月;2023年1月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其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江其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