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焕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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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40: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4号

 

  罪犯蒋焕权,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焕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蒋焕权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焕权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5月、7月至8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8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焕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蒋焕权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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