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1号
罪犯蒋陆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陆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4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陆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9-11月,2023年4-5月、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6分;该犯2022年8月、12月,2023年2-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3年11月,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陆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4日
附:罪犯蒋陆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