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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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1:42: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1号

 

  罪犯蒋维,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湘062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维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8月、10月、2023年2月、4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5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5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维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蒋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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