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康立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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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23: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05号

 

  罪犯康立勇,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湘05刑初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立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康立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31年5月23日止,2021年3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立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6月7日该犯在生产区与罪犯钟高稳因生产问题打架,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9月5日该犯在生产区与罪犯陈汉因生产问题,动手打人,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2年9月13日该犯在生活区监舍与罪犯邓荣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2022年12月5日该犯在车间动手打同犯魏逸豪、刘俊,情节较轻,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9月、10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1月、3月、6月、2023年2月至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7月、8月、11月、2023年1月、6月至8月、11月、2024年1月至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56分。截止2024年02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2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违规扣分,都属于一般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考核截止前一年内无任何违规,不影响整理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在本次考核期间多次违规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立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康立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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