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2号
罪犯黎茂礼,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茂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6000元,本次缴纳24000元)。被告人黎茂礼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湘01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7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黎茂礼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5月、8月至9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3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茂礼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黎茂礼卷宗材料共1卷1册